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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会章程

  华诚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世界华人诚信商会,简称“华诚会”。

第二条、成立时间

华诚会成立于2005年12月26日。

第三条、性质

华诚会是由全世界优秀的华人商业精英、投资家、企业家组成的优质圈子,旨在汇聚华人力量,促进商业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宗旨

秉承“华商齐心,诚至天下”的发展核心理念,为全世界的华人提供优质的资源与机会,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华人商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五条、活动范围

1. 开展商业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

2. 组织各类培训、讲座等活动,提升会员的商业素养和能力。

3. 搭建资源对接平台,为会员提供投资、合作等机会。

4. 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商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拓展会员的商业视野。

5. 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慈善活动,回馈社会。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会员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为海外华人。

2. 在商业、投资、企业管理等领域具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力。

3. 认同华诚会的章程和宗旨,愿意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4.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愿意为华诚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详细介绍个人的基本情况、商业成就、联系方式等信息。

2. 由联会邀请或会员推荐。

3. 经联会审核通过后,成为华诚会会员。

4. 缴纳会费,领取会员证书。

第八条、会员权利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源和信息。

4.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利益。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提供商业信息和资源,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

第十条、会员退会

1.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2.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筹委会

1. 筹委会是华诚会的筹备和领导机构,负责华诚会的筹备工作和初期的组织管理。

2. 筹委会成员由发起人和早期的核心成员组成。

3. 筹委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华诚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组织会员招募;筹备华诚会的成立大会等。

第十三条、联会

1. 联会是华诚会的决策机构,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

2. 联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和罢免本会的领导机构成员;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等。

3. 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商委会

1. 商委会是华诚会的商业运营和合作机构,负责组织商业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商业合作。

2. 商委会成员由具有丰富商业经验和资源的会员组成。

3. 商委会的职责包括:策划和组织商业交流活动;搭建商业合作平台;为会员提供商业咨询和服务等。

第十五条、工委会

1. 工委会是华诚会的日常工作执行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和组织协调。

2. 工委会成员由联会选举产生。

3. 工委会的职责包括:执行联会的决议;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本会的财务和资产;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等。

第十六条、领导机构

1. 华诚会设筹委会主席一名,筹委会副主席两名。

2. 主席和副主席由联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3. 负责领导和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筹委会副主席协助筹委会主席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经费来源

1. 会员缴纳的会费。

2. 社会捐赠和赞助。

3. 开展活动的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

1. 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组织活动、开展服务、办公费用等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支出。

2.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 本会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财务监督

1. 本会的财务状况接受联会的监督和审计。

2. 每年向联会提交财务报告,接受联会的审议和监督。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修改提议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联会、商委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出书面修改提议。

第二十一条、修改审议

章程修改提议经联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修改生效

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终止提议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终止决议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清算工作

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财产处理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华诚会联会。

第二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